当点差扩大到足以让一个近乎对冲的账户爆仓时,该报价已脱离了“正常市场流动性”的范畴,属于技术性失真或流动性枯竭。 核心诉求:我方并非要求贵司修改30%的强平阈值,而是质疑触发该阈值的Tick数据是否代表了真实的、可成交的市场价格。如果该价格仅为毫秒级的“影子报价”且无实际成交量支撑,则以此为依据的强平不具备公允性。 二、对“风险披露”适用边界的异议贵司多次引用《风险披露》第1、5、11条作为免责依据。我方认为:风险披露旨在警示“可预见的市场风险”,而非为“极端异常的执行结果”提供无限免责盾牌。
当点差扩大程度远超该品种历史统计分布的99%分位数时,这已不属于客户签署协议时所能合理预期的“正常市场状况(Market Condition)”,而更接近于执行层面的流动性故障。若经纪商在任何极端点差下均可援引风险披露免责,则“公允执行”义务将被架空。
















